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22-1 條
公司應每年定期將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或資本總
額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之姓名或名稱、國籍、出生年月日或設立登記之年
月日、身分證明文件號碼、持股數或出資額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
項,以電子方式申報至中央主管機關建置或指定之資訊平臺;其有變動者
,並應於變動後十五日內為之。但符合一定條件之公司,不適用之。
前項資料,中央主管機關應定期查核。
第一項資訊平臺之建置或指定、資料之申報期間、格式、經理人之範圍、
一定條件公司之範圍、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其費用、指定事項之內
容,前項之查核程序、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
同法務部定之。
未依第一項規定申報或申報之資料不實,經中央主管機關限期通知改正,
屆期未改正者,處代表公司之董事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
經再限期通知改正仍未改正者,按次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
罰鍰,至改正為止。其情節重大者,得廢止公司登記。
前項情形,應於第一項之資訊平臺依次註記裁處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