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各項表冊經股東會決議承認後,視為公司已解除董事及監察人之責任。但 董事或監察人有不法行為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