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應募人應在應募書上填寫所認金額及其住所或居所,簽名或蓋章,並照所 填應募書負繳款之義務。 應募人以現金當場購買無記名公司債券者,免填前項應募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