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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26-2 條
經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公司,自解散、撤銷或廢止登記之日起,逾十
年未清算完結,或經宣告破產之公司,自破產登記之日起,逾十年未獲法
院裁定破產終結者,其公司名稱得為他人申請核准使用,不受第十八條第
一項規定之限制。但有正當理由,於期限屆滿前六個月內,報中央主管機
關核准者,仍受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