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前條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應製成議事錄,由主席簽名,經申報公司所在地 之法院認可並公告後,對全體公司債債權人發生效力,由公司債債權人之 受託人執行之。但債權人會議另有指定者,從其指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