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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276 條
發行新股超過股款繳納期限,而仍有未經認購或已認購而撤回或未繳股款
者,其已認購而繳款之股東,得定一個月以上之期限,催告公司使認購足
額並繳足股款;逾期不能完成時,得撤回認股,由公司返回其股款,並加
給法定利息。
有行為之董事,對於因前項情事所致公司之損害,應負連帶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