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28-1 條
主管機關依法應送達於公司之公文書,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主管機關依法應送達於公司之公文書無從送達者,改向代表公司之負責人
送達之;仍無從送達者,得以公告代之。
電子方式送達之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