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 284 條
法院對於重整之聲請,除依前條之規定裁定駁回者外,應即將聲請書狀副
本,檢送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中央金融主管機關及證券管
理機關,並徵詢其關於應否重整之具體意見。
法院對於重整之聲請,並得徵詢本公司所在地之稅捐稽徵機關及其他有關
機關、團體之意見。
前二項被徵詢意見之機關,應於三十日內提出意見。
聲請人為股東或債權人時,法院應檢同聲請書狀副本,通知該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