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286 條
法院於裁定重整前,得命公司負責人,於七日內就公司債權人及股東,依
其權利之性質,分別造報名冊,並註明住所或居所及債權或股份總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