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29 條
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下列規定定之。但
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無限公司、兩合公司須有全體無限責任股東過半數同意。
二、有限公司須有全體股東表決權過半數同意。
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
    意之決議行之。
公司有第一百五十六條之四之情形者,專案核定之主管機關應要求參與政
府專案紓困方案之公司提具自救計畫,並得限制其發給經理人報酬或為其
他必要之處置或限制;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