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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308 條
法院裁定終止重整,除依職權宣告公司破產者,依破產法之規定外,有左
列效力:
一、依第二百八十七條、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百九十五條或第二百九十
    六條所為之處分或所生之效力,均失效力。
二、因怠於申報權利,而不能行使權利者,恢復其權利。
三、因裁定重整而停止之股東會、董事及監察人之職權,應即恢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