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313 條
檢查人、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執行其職務,其
報酬由法院依其職務之繁簡定之。
檢查人、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執行職務違反法令,致公司受有損害時,
對於公司應負賠償責任。
檢查人、重整監督人或重整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有虛偽陳述時,各處
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六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