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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356-11 條
公司私募普通公司債,應由董事會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及出席董
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公司私募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應經前項董事會之決議,並經股
東會決議。但章程規定無須經股東會決議者,從其規定。
公司債債權人行使轉換權或認購權後,仍受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一之股東人
數及公司章程所定股份轉讓之限制。
第一項及第二項公司債之發行,不適用第二百四十六條、第二百四十七條
、第二百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項至第七項、第二百四十八條之一、第二
百五十一條至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二百五十七條之二、第二百五十九條及
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項有關簽證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