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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356-13 條
公司得經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
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前項出席股東股份總數及表決權數,章程有較高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公司不符合第三百五十六條之一規定時,應變更為非閉鎖性股份有限公司
,並辦理變更登記。
公司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變更登記者,主管機關得依第三百八十七條第五項
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命令解
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