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356-9 條
股東得以書面契約約定共同行使股東表決權之方式,亦得成立股東表決權
信託,由受託人依書面信託契約之約定行使其股東表決權。
前項受託人,除章程另有規定者外,以股東為限。
股東非將第一項書面信託契約、股東姓名或名稱、事務所、住所或居所與
移轉股東表決權信託之股份總數、種類及數量於股東常會開會三十日前,
或股東臨時會開會十五日前送交公司辦理登記,不得以其成立股東表決權
信託對抗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