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相互投資公司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者,其得行使之表決權,不得超過被投 資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之三分之一。但以盈餘或公積 增資配股所得之股份,仍得行使表決權。 公司依第三百六十九條之八規定通知他公司後,於未獲他公司相同之通知 ,亦未知有相互投資之事實者,其股權之行使不受前項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