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371 條
外國公司非經辦理分公司登記,不得以外國公司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
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
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
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外國公司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