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外國公司非經辦理分公司登記,不得以外國公司名義在中華民國境內經營 業務。 違反前項規定者,行為人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 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負民事責任;行為人有二人以上者,連帶負民事責 任,並由主管機關禁止其使用外國公司名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