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 374 條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者,應將章程備置於其分公司,如有
無限責任股東者,並備置其名冊。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
五萬元以下罰鍰。再次拒不備置者,並按次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
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