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之財產,在清算時期中,不得移出中華民國國境 ,除清算人為執行清算外,並不得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