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第 45 條
各股東均有執行業務之權利,而負其義務。但章程中訂定由股東中之一人
或數人執行業務者,從其訂定。
前項執行業務之股東須半數以上在國內有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