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5 年 06 月 26 日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第 45 條
各股東均有執行業務之權利,而負其義務。但章程中訂定由股東中之一人
或數人執行業務者,從其訂定。
前項執行業務之股東須半數以上在國內有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