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公司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解散: 一、章程所定解散事由。 二、公司所營事業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三、股東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 四、股東經變動而不足本法所定之最低人數。 五、與他公司合併。 六、破產。 七、解散之命令或裁判。 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得經全體或一部股東之同意繼續經營,其不同意者視 為退股。 第一項第四款得加入新股東繼續經營。 因前二項情形而繼續經營者,應變更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