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一百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增訂第 387-1 條條文,依第 449 條規定:自 公布後六個月施行。
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 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