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證券交易所 法規分享知識庫
近期修訂
法令規章
主題分類
綜合查詢
首頁
申請書表
English
RSS
詞彙查詢
操作手冊
字級設定:
小
中
大
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法
英
Company Act
修正日期: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所有條文
編 章 節
條文檢索
條號查詢
附屬法規
修正條文
歷史沿革
English
第 73 條
公司決議合併時,應即編造資產負債表及財產目錄。 公司為合併之決議後,應即向各債權人分別通知及公告,並指定三十日以 上期限,聲明債權人得於期限內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