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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公司登記規費收費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Collection of Company Registration Fe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1 月 24 日
第 9 條
除依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之情形外,申請以書面列印或其他電子
形式取得一定條件或範圍之公司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站公示資料者,每一
公司應繳納規費新臺幣十元。
於前項情形,如另需申請提供郵寄服務者,應再繳納規費新臺幣五十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