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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稱:

公司決算書表申報暨查核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Filing and Auditing of the Annual Accounting Final Reports and Statements of the Company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8 日
第 3 條
公司應將決算書表備置於本公司,主管機關得隨時派員查核或令其限期申
報。
主管機關為執行本法第二十條第四項之業務,得將權限之一部分委託民間
團體或個人辦理。
第一項之申報,公司得委託會計師、律師辦理,並附具代理申報委託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