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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登記資本額辦法 

Regulations Governing Independent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 Auditing the Registered Capital Amount of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08 日
第 5 條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分公司、增加或減少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
用資金登記,應編製營業所用資金變動表,並加蓋分公司及在中華民國境
內之負責人印章或簽名,送交會計師查核;屬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設
立分公司或增加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所用資金者,應另附存摺影本、對帳單
或查詢單影本。
會計師應於查核前項文件後檢送查核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