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派駐證券交易所人員監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70 年 07 月 07 日
第 4 條
監理人員執行前檢查時,發現證券交易所有不實之記載或有其他違反法令
之行為者,應即報告證管會核辦,必要時得依法為緊急之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