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派駐證券交易所人員監理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70 年 07 月 07 日
第 5 條
證券交易所負責人及有關業務人員對於監理人員執行監理任務所為之檢查
、監督或調查,應負提供資料,答覆詢問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