擬制性財務報表編製內容應參照「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規定,
包括會計師查核報告、資產負債表、綜合損益表、現金流量表、權益變動
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擬制性財務報表項目,得視事實需要,作適當之分類及歸併。資產負債表
項目若小於擬制總資產之百分之五者,得與其他項目合併列示;綜合損益
表項目若小於擬制稅前純益之百分之十者,得與其他項目合併列示。
擬制性財務報表之附註,除應揭露「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
定事項外,尚應揭露分割受讓及被分割受讓公司名稱、被分割部門及其主
要營業內容,及會計項目編製原則等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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