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受讓公司擬制性財務報表各會計項目之編製基礎如下:
(一)資產及負債項目,若與受讓部門經營業務有關,且可直接歸屬或個
別辨認者,應予編列。
(二)分割基準日前各年度之擬制股本,應以其分割基準日股本依被分割
公司分割前各年度增資配股情形追溯調整之。
(三)其他之資本公積及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項目,應
僅以分割受讓所產生者為限。
(四)營業損益之各項目,應僅編列受讓部門經營業務所發生之交易事項
,非屬經營業務有關者不應編列。
(五)營業外收支各項目,應就交易事項內容個別辨認,其與受讓部門經
營業務相關者方得予編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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