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分割受讓公司申請上市編製擬制性財務報表應行揭露事項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Directions for the Particulars to be Disclosed in Pro Forma Financial Statements Prepared by a Transferee Company of a Demerger in an Application for TWSE Listing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1 月 12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管理 > 資訊公開
第 4 條
分割受讓公司擬制性財務報表各會計項目之編製基礎如下:
(一)資產及負債項目,若與受讓部門經營業務有關,且可直接歸屬或個
      別辨認者,應予編列。
(二)分割基準日前各年度之擬制股本,應以其分割基準日股本依被分割
      公司分割前各年度增資配股情形追溯調整之。
(三)其他之資本公積及國外營運機構財務報表換算之兌換差額項目,應
      僅以分割受讓所產生者為限。
(四)營業損益之各項目,應僅編列受讓部門經營業務所發生之交易事項
      ,非屬經營業務有關者不應編列。
(五)營業外收支各項目,應就交易事項內容個別辨認,其與受讓部門經
      營業務相關者方得予編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