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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Compliance withthe Establishment of Board of Directors by TWSE Listed Companies and the Board's Exercise of Pow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9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公司治理
第 12 條
薪資報酬委員會其人數不得少於三人,過半數成員應由獨立董事擔任並由
全體成員推舉獨立董事擔任召集人及會議主席。
薪資報酬委員會之成員因故解任,致人數不足三人者,應自事實發生之即
日起算三個月內召開董事會補行委任;但因獨立董事成員解任且無其他獨
立董事者,在公司依第八條規定補選獨立董事前,得先委任不具獨立董事
資格者擔任薪資報酬委員會成員,並於獨立董事補選後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