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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Compliance withthe Establishment of Board of Directors by TWSE Listed Companies and the Board's Exercise of Pow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9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公司治理
第 23 條
公司治理主管應取得律師、會計師執業資格或於證券、金融、期貨相關機
構或公開發行公司從事法務、法令遵循、內部稽核、財務、會計、股務或
第二十一條所訂公司治理相關事務單位之主管職務達三年以上。
證券交易法第一百六十五條之一規定之外國公司,其有關公司治理主管公
開發行公司相關經驗,得以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之外國企業
相關經驗取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