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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董事會設置及行使職權應遵循事項要點 

Taiwan Stock Exchange Corporation Operation Directions for Compliance with the Establishment of Board of Directors by TWSE Listed Companies and the Board's Exercise of Powers

修正日期: 民國 112 年 08 月 23 日
主題分類: 發行市場 > 審查
公司治理
第 26 條
上市公司違反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者,本公司除對其處以新台幣十萬元之違
約金外,並限其於本公司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內補選之。
上市公司未於前項期限內補選獨立董事者,本公司得對該公司上市之有價
證券列為「變更交易方法之有價證券」。自變更交易方法起三個月內未補
選者,本公司得停止其上市有價證券之買賣,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自停
止買賣起六個月內未補選者,本公司得終止其有價證券之上市,並報請主
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