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by Public Companies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8 條條文第 4 項及第 13 條條文第 5 項,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稽核報告及追蹤報告陳核後,於稽核項目完成之次月底 前交付各監察人查閱。 公開發行公司內部稽核人員如發現重大違規情事或公司有受重大損害之虞 時,應立即作成報告陳核,並通知各監察人。 公開發行公司設有獨立董事,於依前二項規定辦理時,應一併交付或通知 獨立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