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by Public Companies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8 條條文第 4 項及第 13 條條文第 5 項,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五個月內將上一年度內部稽核所見內 部控制制度缺失及異常事項改善情形,依規定格式以網際網路資訊系統申 報本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