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by Public Companies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8 條條文第 4 項及第 13 條條文第 5 項,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公開發行公司自行評估內部控制制度之結果,以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是否 能合理確保下列事項,分為有效之內部控制制度或有重大缺失之內部控制 制度: 一、董事會及總經理瞭解營運之效果及效率目標達成程度。 二、報導係屬可靠、及時、透明及符合相關規範。 三、已遵循相關法令規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