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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by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2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8  條條文第 4  項及第 13 條條文第 5
項,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3 條
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係由經理人所設計,董事會通過,並由董事
會、經理人及其他員工執行之管理過程,其目的在於促進公司之健全經營
,以合理確保下列目標之達成:
一、營運之效果及效率。
二、報導具可靠性、及時性、透明性及符合相關規範。
三、相關法令規章之遵循。
前項第一款所稱營運之效果及效率目標,包括獲利、績效及保障資產安全
等目標。
第一項第二款所稱之報導,包括公司內部與外部財務報導及非財務報導。
其中外部財務報導之目標,包括確保對外之財務報表係依照證券發行人財
務報告編製準則及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編製,交易經適當核准等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