友善列印
WORD

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by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第 39 條
公開發行公司對其子公司經營管理之監督與管理,至少應包括下列控制作
業:
一、公司與各子公司間應建立適當的組織控制架構,包括子公司董事、監
    察人及重要經理人之選任、指派權責之方式及薪資報酬政策與制度等
    事項。
二、公司應規劃其與子公司間整體之經營策略、風險管理政策與指導原則
    ,俾供各子公司據以擬定相關業務之經營計畫、風險管理之政策及程
    序。
三、公司應訂定其與各子公司間,包括業務區隔、訂單接洽、備料方式、
    存貨配置、應收應付帳款之條件、帳務處理等之政策及程序。
四、公司應訂定其監督與管理各子公司重大財務、業務事項,包括事業計
    畫及預算、重大設備投資及轉投資、舉借債務、資金貸與他人、背書
    保證、債務承諾、有價證券及衍生性金融商品之投資、重要契約、重
    大財產變動及適用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專業判斷、重要會計政策與估
    計變動之流程管理等之政策及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