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by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2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8  條條文第 4  項及第 13 條條文第 5
項,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45 條
公開發行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本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項第
一款、第五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九條
第一項第一款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