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by Public Companies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8 條條文第 4 項及第 13 條條文第 5 項,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公開發行公司設置審計委員會者,本準則第四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一項第 一款、第五款、第十五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十六條第一項及第三十九條 第一項第一款對於監察人之規定,於審計委員會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