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by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2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8  條條文第 4  項及第 13 條條文第 5
項,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5 條
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應訂定明確之內部組織結構、呈報體系,
及適當權限與責任,並載明經理人之設置、職稱、委任與解任、職權範圍
及薪資報酬政策與制度等事項。
公開發行公司應考量公司及其子公司整體之營運活動,設計並確實執行其
內部控制制度,且應隨時檢討,以因應公司內外在環境之變遷,俾確保該
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前項所稱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