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by Public Companies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8 條條文第 4 項及第 13 條條文第 5 項,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控制制度,應訂定明確之內部組織結構、呈報體系, 及適當權限與責任,並載明經理人之設置、職稱、委任與解任、職權範圍 及薪資報酬政策與制度等事項。 公開發行公司應考量公司及其子公司整體之營運活動,設計並確實執行其 內部控制制度,且應隨時檢討,以因應公司內外在環境之變遷,俾確保該 制度之設計及執行持續有效。 前項所稱子公司,應依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之規定認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