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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by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2 日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最後生效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01 日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8  條條文第 4  項及第 13 條條文第 5
項,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第 9-1 條
公開發行公司應配置適當人力資源及設備,進行資訊安全制度之規劃、監
控及執行資訊安全管理作業。符合一定條件者,本會得命令指派綜理資訊
安全政策推動及資源調度事務之人兼任資訊安全長,及設置資訊安全專責
單位、主管及人員。
前項一定條件,由本會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