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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Financial Statement Audit and Attestation Engagements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第 23 條
會計師查核第一上市(櫃)公司年度及第二季財務報告、外國興櫃公司年
度財務報告,得與我國會計師事務所有合作關係之國際性會計師事務所合
作,我國會計師應負責規劃、指導及監督,並依審計準則 600  號規定辦
理,且出具查核報告不得提及其他會計師查核工作。
前項公司之重要子公司亦應由我國會計師查核,或與前開國際性會計師事
務所合作,並依前項規定辦理。
會計師核閱第一上市(櫃)公司及外國興櫃公司期中財務報告,準用前二
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