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會計師受託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Financial Statement Audit and Attestation Engagements of Certified Public Accountants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2 月 02 日
第 7 條
會計師受託查核之財務報表,應由受查者根據其帳冊及有關文件編製。會
計師於查核財務報表時,對重大性與查核風險之考量,應依審計準則 315
號、320 號及 450  號規定辦理,並應依審計準則 500  號規定,獲取足
夠與適切之證據,作為出具查核報告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