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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Loaning of Funds and Making of Endorsements/Guarantees by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7 日
第 12 條
公開發行公司訂定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應載明下列項目,並應依所定作業程
序辦理:
一、得背書保證之對象。
二、因業務往來關係從事背書保證,應明定背書保證金額與業務往來金額
    是否相當之評估標準。
三、辦理背書保證之額度,包括公開發行公司背書保證之總額及對單一企
    業背書保證之金額,與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整體得為背書保證之
    總額及對單一事業背書保證之金額。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訂定整
    體得為背書保證之總額達該公開發行公司淨值百分之五十以上者,並
    應於股東會說明其必要性及合理性。
四、背書保證辦理程序。
五、詳細審查程序,應包括:
(一)背書保證之必要性及合理性。
(二)背書保證對象之徵信及風險評估。
(三)對公司之營運風險、財務狀況及股東權益之影響。
(四)應否取得擔保品及擔保品之評估價值。
六、對子公司辦理背書保證之控管程序。
七、印鑑章使用及保管程序。
八、決策及授權層級。
九、公告申報程序。
十、經理人及主辦人員違反本準則或公司背書保證作業程序時之處罰。
十一、背書保證對象若為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子公司,應明定
      其續後相關管控措施。
十二、其他依本會規定應訂定事項。
子公司股票無面額或每股面額非屬新臺幣十元者,依前項第十一款規定計
算之實收資本額,應以股本加計資本公積-發行溢價之合計數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