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Loaning of Funds and Making of Endorsements/Guarantees by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7 日
第 21 條
公開發行公司應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本公司及子公司上月份資金貸與餘
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