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Loaning of Funds and Making of Endorsements/Guarantees by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7 日
第 23 條
公開發行公司應評估資金貸與情形並提列適足之備抵壞帳,且於財務報告
中適當揭露有關資訊,並提供相關資料予簽證會計師執行必要之查核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