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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cquisition and Disposal of Assets by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8 日
第 2 條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應依本準則規定辦理。但金融相關法令另
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銀行、保險公司、票券金融公司、證券商、期貨商及槓桿交易商等金融特
許事業辦理衍生性商品交易業務或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應依其業別適用
其他法令規定,免依第二章第四節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