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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cquisition and Disposal of Assets by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8 日
第 23 條
公開發行公司辦理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應於召開董事會決議前
,委請會計師、律師或證券承銷商就換股比例、收購價格或配發股東之現
金或其他財產之合理性表示意見,提報董事會討論通過。但公開發行公司
合併其直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或其直
接或間接持有百分之百已發行股份或資本總額之子公司間之合併,得免取
得前開專家出具之合理性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