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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cquisition and Disposal of Assets by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8 日
第 24 條
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開發行公司應將合併、分割或收購重要約定內
容及相關事項,於股東會開會前製作致股東之公開文件,併同前條第一項
之專家意見及股東會之開會通知一併交付股東,以作為是否同意該合併、
分割或收購案之參考。但依其他法律規定得免召開股東會決議合併、分割
或收購事項者,不在此限。
參與合併、分割或收購之公司,任一方之股東會,因出席人數、表決權不
足或其他法律限制,致無法召開、決議,或議案遭股東會否決,參與合併
、分割或收購之公司應立即對外公開說明發生原因、後續處理作業及預計
召開股東會之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