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文內容

名  稱:

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Acquisition and Disposal of Assets by Public Companies

修正日期: 民國 111 年 01 月 28 日
第 29 條
參與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之公司任何一方於資訊對外公開後,如
擬再與其他公司進行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除參與家數減少,且
股東會已決議並授權董事會得變更權限者,參與公司得免召開股東會重行
決議外,原合併、分割、收購或股份受讓案中,已進行完成之程序或法律
行為,應由所有參與公司重行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