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暨期貨市場各服務事業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 英
Regulations Governing the Establishment of Internal Control Systems by Service Enterprises in Securities and Futures Markets
一百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修正第 8 條條文第 5 項及第 14 條條文第 6 項,自一百十四年一月一日施行。
各服務事業應確保金融檢查報告之機密性,其負責人或職員除依法令或經 主管機關同意者外,不得閱覽或對執行職務無關之人員洩漏、交付或公開 與金融檢查報告全部或部分內容。